一、申请办理市场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注意:省局只负责核准冠省以上行政区划的市场名称,主办单位向市场所在地市、县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上报省局核准。市场登记在市、县工商局办理。
二、商品展销会
⒈ 确认申请资格
商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 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⑶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⒉ 向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展销会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⑴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⑵ 举办展销会的申请书;
⑶场地使用证明;
⑷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⑸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⑹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⑺依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方可举办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注意:省局只负责核准挂省以上行政区划的展销会名称,主办单位向展销会举办地的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上报省局审批。其他展销会到举办的所在市、县工商局办理手续,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展销会组织工作的单位,向举办地市、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三、经纪资格证书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㈡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的身份证明;
㈢具有与从事经纪活动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中介服务的能力;
㈣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经济犯罪;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者,本人可以向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纪资格,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一寸照片2张,并填写《经纪资格申请表》,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