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海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凌海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及《锦州市关于印发锦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发〔2016〕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为扎实推进凌海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凌海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20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建立企业清单。严格控制环境准入标准,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问题。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暂存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凌海生态环境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2.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完善垃圾处理和防渗措施,加强对乡镇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建立问题整改清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3.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污水处理厂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泥、清淤底泥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4.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通过建设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降低农业化学品使用量。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投入品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5.推行化肥使用备案制度。开展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开展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工作,减少化学农药使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降低杀虫剂在化学农药总量中的比重;建立农药使用跟踪制度,严格控制投入品中重金属、POPs等污染物含量。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毒有害成分进行检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6.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建设,提升处理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农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使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发展和改革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重点保护区划定。以囯家农业绿色先行区六大体系建设中明确的2万亩水稻种植区、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凌海市圣田农产品有限公司种植区划定为重点,发布政府公告,明确保护区的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和完善保护区防护设施,建立健全保护区档案。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整治后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基本农田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结合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的划定,对保护区内严重影响土壤环境的污染源,提出搬迁和整改的计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凌海生态环境分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2.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专项调查。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现状,查明威胁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的潜在因素,定期跟踪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凌海生态环境分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受污染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管理。污染较重的区域,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农艺措施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依法确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凌海生态环境分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2.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施工场地,要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修复标准,开展治理修复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未经评估和达不到治理修复标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和修复方案以及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市环保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凌海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
3.加强各类场地土壤环境的日常管理。对于已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各乡镇建设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责任单位:凌海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四)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强化土壤监测和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凌海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
2.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土壤环境监管。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土壤主要污染物环境监管力度。对养殖场内部土壤以及污水排出口周边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查明土壤污染超标的来源,出具处置和整改措施建议,防止养殖场过量使用含烟酸铬、吡啶羧酸铬(畜禽饲料抑菌剂)、洛克沙砷等有机重金属成分的饲料,造成养殖基地土壤的污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凌海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乡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完善管理体制,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及下列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二)大力宣传
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环境整治舆论环境。
凌海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