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朝凌客专铁路建设施工对我市辖区内既有道路碾压
破坏损失补偿标准的通知
大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第九条关于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朝凌客专铁路施工对我市辖区内既有道路损坏碾压较为严重的现实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乡村道路(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补偿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70元。
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