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海市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补充意见的通知
大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凌海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凌海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意见
现将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未明确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问题
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资源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中“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明确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
二、关于是否符合村屯规划问题
因个别乡镇的村屯规划编制工作暂未开展,但在开展农村“三权发证”调查时纳入调查范围的宅基地及房屋视同符合当地村屯规划,予以确权登记。
《凌海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