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5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7]40号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凌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被征用土地
单 位 |
征用的地类 |
面积(公顷) |
区片价 |
征地补偿费 |
安屯镇畜牧场 |
沟渠 |
0.8248 |
60万元/公顷 |
49.4880万元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金额:无
三、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四、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2月7日送达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征转科。
联系人:康宏伟
联系电话:3353180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凌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19日